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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3

      一门诊“绿色通道”服务范围

      进入门诊绿色通道的患者是指在门诊临床科室就诊期间发生病情变化或自行前来门诊就诊出现下列急症的患者,包括:心跳呼吸骤停、休克、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卒中、急腹症、严重心律失常、急性心力衰竭、急性呼吸衰竭、急性消化道出血、宫外孕出血、哮喘发作持续状态等。

      二、门诊“绿色通道”的服务原则

      遵循优先抢救的原则,先诊疗后补办医疗相关手续和付费原则。

      三、门诊“绿色通道”工作要求

      开通“绿色通道”时,门诊医师在检查申请单、处方、住院证上盖“绿色通道”专用章,并同时签署医师和护士名字,尽可能留取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和家属联系方式,患者进入“绿色通道”优诊流程。

      门诊部备好抢救设备和抢救药品,随时做好抢救危急重患者的准备。

      实行首诊负责制,实施抢救科室及检验、检查相关辅助科室的医护人员必须全力抢救,无条件为患者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患者,延误患者的最佳诊疗时机。

      各科室对盖“绿色通道”专用章的检查申请单、处方、住院证等须快速反应优先处理,先诊疗后付费。

      实行医患沟通制度,经“绿色通道”抢救的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尊重家属的知情选择权,及时告知病情变化、进行口头及书面医患沟通,根据病情发给患者及家属病重或病危通知。

      实行报告制度,抢救同时必须向科主任报告,必要时向医务部(正常工作日)或院值班(休息日或夜间)报告患者病情及抢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