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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办发﹝2018﹞11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渝卫办发﹝2018﹞113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提高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6号)要求,结合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市委五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四个全面”协调推进的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的要求,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协同推进、有效衔接”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美丽医院”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水平,进一步改善诊疗和就医环境,提升医院品质。

(二)实施范围。

主城各区(含两江新区,下同)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委属(代管)单位应当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并按照属地要求积极推进。

永川区、江津区、合川区、大足区、綦江区、南川区、荣昌

区、铜梁区、璧山区、潼南区、涪陵区、长寿区及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并及时实施。

其他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所在区县实际自行研究推进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工作目标。

1. 2018年年底前,主城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委属(代管)单位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

2. 2020年年底前,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现准确分类投放、暂存,并与各类垃圾回收单位按分类进行有效衔接,分类运输、分类处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率达到9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0%以上。

二、分类管理

(一)明确分类类别。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管理、规范收集暂存,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卫生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

  1.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易腐垃圾。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餐厨垃圾、瓜果垃圾、花卉垃圾等。

  3.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4.其他垃圾。

  (二)明确分类投放要求。

  1.有害垃圾投放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安全、便利、快捷的原则,集中或定点设立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2.易腐垃圾投放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易腐垃圾主要产生区域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易腐垃圾,原则上应当采用密闭容器存放。

  3.可回收物投放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种类和产生量,设置专门容器和临时存储空问,定点投放和暂存,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做到标识明显。

  (三)明确分类处置要求。

1.有害垃圾处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

  2.易腐垃圾处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与易腐垃圾专业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每日产生的易腐垃圾由易腐垃圾专业处置单位上门收集并处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采用生物转化有机肥等技术就地处置易腐垃圾。

  3.可回收物处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向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四)明确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

  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来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管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 “四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严禁将有害垃圾、易腐垃圾投放到其他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中。

(二)严格规范,分类收存。实施强制分类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设置外观统一、标识明显、功能齐全的分类容器,并将其集中到满足运输条件和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密闭存放,再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分类运输。对有害垃圾要根据不同品种和实际产生量,科学设置专门场所(容器)和醒目标志,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专人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企业收运并对易腐垃圾要设置专门密闭容器单独投放、收存,建立记录易腐垃圾种类、产量、去向等内容的台账制度,做到 “日产日清”。

(三)严格标准,分类处置。有害垃圾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利用处置,可由主城各区统一收集运输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也可统一运输至符合要求的贮存库,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上门收运并综合利用和处置。易腐垃圾由专业单位处置,其中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和果蔬垃圾由市餐厨垃圾处理厂处理,园林垃圾由固体废物衍生燃料处理厂或堆肥场处理。可回收垃圾由专业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利用处理。其他生活垃圾由达标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和各委属(代管)单位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推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各尽其职的工作格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所在区县的制度标准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辖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积极争取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分类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建立垃圾分类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监督督查、示范创建内容。要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及时总结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定期通报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卫生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内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暂存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办法,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和志愿者队伍,督促、引导单位垃圾分类工作有序开展。

(三)抓好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委属(代管)单位要编制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介绍,普及垃圾分类知识。要从节约能源资源、留住绿水青山、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增强生态道德意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从源头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形成垃圾分类“人人有责、人人尽力、人人作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成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垃圾分类设备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分类工作有效开展。要引入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公司承担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联 系 人:规划处  彭波

联系电话:67796205

邮    箱:271266986@qq.com

 抄送:市城管委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印发